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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组织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是指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组织和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应急管理部确定,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或者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职工作人员;
(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审组织单位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接收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创建申请,组织审查申请材料,组织开展现场复核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复核情况;
(二)制定评审单位工作制度;
(三)确定本区域范围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并公示,监督其开展评审工作;
(四)培训评审人员;
(五)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应急管理部门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在确定评审单位前应当征得省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公示。评审组织单位首次确定本级评审单位不得超过10家,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每家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二级评审单位总数不得超过15家。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企业,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行业监管处(科)室。
第七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制作审查意见书。对评审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审查不合格的,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报告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现场复核:
(一)评审报告与企业自评报告存在较大差异的;
(二)接到投诉或者举报评审单位或者被评审企业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申请标准化评审之日起前三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评审报告空项内容较多的;
(五)其他应当现场复核的情形。
第九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以下事项:
(一)考核确定的评审单位名单及概况;
(二)评审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每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情况报告;
(四)评审单位及人员违反评审管理规定情况;
(五)各行业企业现场抽查、核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汇总及工作建议。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应参照物价部门制定的类似业务收费标准规范评审单位收费。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评审单位的管理,建立评审单位诚信自律和承诺制度。对评审单位自律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对不严格执行评审规则、弄虚作假、质量低下的评审单位,列入诚信黑名单,责令退出评审市场。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评审质量。
第十三条 评审组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应当终止授权或委托:
(一)确定的评审单位乱收费或恶性竞争,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
(二)确定评审单位时违反相关程序或有关规定的;
(三)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事项的;
(四)对确定的评审单位管理不严,导致评审质量低下的;
(五)评审组织单位的人员在资料审核或现场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收受礼金的;
(六)协助评审单位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