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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管理工作,规范评审行为,根据《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冀应急政法〔2019〕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单位是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评审单位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最高。一级评审单位由应急管理部认定;二级评审单位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并公告;三级评审单位可以由二级评审组织单位或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并公告。
上级评审单位可以开展下级评审活动。二级评审组织单位确认的三级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开展工作,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三级评审单位只能在本地区开展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构重复申报评审单位。
第四条 评审单位初次确定有效期为1年,再次确定的,有效期5年。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定期调整评审单位。
第五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公布一次评审单位的名称、等级、业务范围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
第七条 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或者专业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3年以上的其它机构,所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围与上述资质范围一致;
(二)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有能够满足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
(三)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30名评审人员,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20名评审人员。评审人员要能涵盖评审行业所有专业领域,每个专业领域至少有2名评审人员。各行业专业领域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对应表》;
(四)有健全的评审工作制度,规范的评审工作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体系等;
(五)配备负责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六)无违法行为记录。
第八条 评审单位不得有转借资质行为,不得委托、授权其他机构或个人以本机构名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一年内评审的企业出现较大以上事故的,不得被确定为二级评审单位。
第九条 申请评审单位的机构要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综合评定,对申请单位的评定结果进行排名,按规定把排名靠前的单位确定为评审单位。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单位在审核时,可以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至少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评价师资格;
(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
(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5年以上;
(四)参加专业评审培训,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评审工作;
(二)自觉回避有利害关系的企业;
(三)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参加本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按规定完成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评审报告等,并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四)严格保守企业秘密;
(五)配合现场监审员监审工作;
(六)完成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评审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的评审单位不得评审该企业。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从事咨询、评审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乱收费或恶性竞争。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遵守评审程序,强化评审工作质量。评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及影像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缺项漏项。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先进行整体概况审查,根据概况审查情况确定必查的危险性较大和管理维护不到位的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应当坚持依法开展标准化评审活动,自觉维护评审市场秩序。不得采取欺诈、商业贿赂、恶性竞争等手段或以应急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与评审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按规定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管理。依法与本单位评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审组织单位的管理,维护评审市场秩序,推进评审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对评审单位监督管理,强化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三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能力证书;
(三)超出范围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五)转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评审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审单位从业的;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
(九)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为本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咨询的企业开展评审工作的,评审结果无效,已取得等级证书的撤销其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发现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并报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每年组织考核,评审单位在考核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考核不合格的,调出评审单位名单。评审组织单位的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对应表
附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行业专业领域对应表
评审行业 |
评审人员的专业领域要求 |
金属非金属矿山 |
采矿、地质、通风、防治水、机械、电气、 安全管理 |
选矿及尾矿库 |
选矿、地质、水工、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采油、地质、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
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储运 |
油气储运、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含制药) |
化工、化工机械、电气、仪表自动化、安全 管理 |
烟花爆竹 |
火工、爆炸、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
冶金有色 |
冶金、燃气、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
建材 |
材料、机械、电气、燃气、安全管理 |
机械 |
铸造、机械、电气、燃气、安全管理 |
轻工、纺织、烟草、商贸 |
机械、电气、燃气、消防、安全管理 |
其他(综合监管) |
机械、电气、安全管理 |